---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時任工學院副院長高某的表哥,利用高某分管基建工作的便利條件,在明知劉某是借用資質和掛靠投標的情況下,采取請客送禮的方法,通過工學院基建總務處處長李某的職務行為,使劉某順利進入招投標范圍并獲取了相關的設計信息,幫助劉某中標成功。為此,被告人王某先后四次收受劉某賄賂款人民幣15萬元。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量刑標準 (一)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a.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b.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c.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d.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e.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f.多次索賄的; g.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h.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三)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王某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由該國家工作人員直接領導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人民幣15萬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鑒于被告人王某在案發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且犯罪情節較輕,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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