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某利用擔任國有銀行行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申鑫公司黃某、榮昌公司蘇某等人給予的人民幣、港幣、購物卡及手表、女包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40余萬元,并為上述單位在貸款授信、貸款資金發放、企業聯保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八十六條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量刑標準 (一)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a.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b.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c.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d.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e.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f.多次索賄的; g.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h.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撥、調整的。 (三)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 “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前述(二)中八種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述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滕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被告人滕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贓款425萬元予以沒收,其余贓款繼續追繳,均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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