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系被告單位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被告單位科技公司在券商負責的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中隱瞞公司尚未建成投產、尚無銷售收入和利潤的重大事項,提交虛假的審計報告、納稅證明等材料,騙取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六十條 【欺詐發行證券罪】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欺詐發行證券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六十條 犯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5月15日)立案標準第五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 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七)為欺詐發行證券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八)為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九)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四、法院審判 被告單位科技公司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公司債券,數額巨大;被告人楊某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并實施上述犯罪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 鑒于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單位科技公司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楊某犯欺詐發行證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責令被告單位向投資者退賠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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