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某商場負一樓地下停車場空調冷卻水管道因膨脹螺栓選用和安裝錯誤導致3號支吊架強度不足,致使空調冷卻水管道坍塌,導致三人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238萬元。 經查,黃某作為啟安公司該項目實際負責人(項目經理),無擔任該項目經理的相應資質,在現場施工中未配備專門的質量員;郁某作為啟安公司該項目施工員,在無深化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的情況下對暖通工程進行施工,明知自己無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情況下制作計算書致膨脹螺栓計算結果錯誤;顧某作為該項目總監,安排該項目四位專職監理均為掛證(人不到崗),施工現場無專職監理,安排仲某代替專職監理履行職責并冒充簽字,在無深化施工方案的情況下同意施工,違反相關規定,對施工方計算書未按照規定進行審核。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一百三十七條 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5年12月14日)量刑標準 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法院審判 黃某、郁某系工程建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顧某、仲某系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鑒于四被告均主動投案自首,相關單位已作了經濟賠償,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故決定對四被告人均減輕處罰。分別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顧某、郁某、仲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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