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市應急管理局在對某建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危化品汽化場所有非防爆電氣設備、戊烷罐區缺少消除人體靜電裝置等共六條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場所沒有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屬于相關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執法人員對該建材公司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其停止使用戊烷儲罐和相關設施,未經審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該公司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余某在明知已被處罰且未進行任何整改的情況下,擅自下令重新開工生產,并繼續使用原有的戊烷儲罐和相關設備。 二、罪名定義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是危險作業罪。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三、量刑標準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犯危險作業罪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余某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拒不執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的整改措施,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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