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徇私舞弊犯罪系列: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系國有電信工程公司總經理,為了牟取個人利益,同其他四名被告成立合作公司,經營與電信工程公司類同的業務。曹某等五名被告人按事先約定,一方面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相關的工程業務中部分利潤豐厚的業務通過轉包方式轉至合作公司,以獲取非法利益;同時,通過合作公司向電信工程公司銷售相關配套材料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涉及電信工程業務達2000余萬元,材料購銷業務達4.5億余元。上述五名被告人以分配紅利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共計500余萬元。 二、罪名定義第一百六十五條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三、量刑標準第一百六十五條 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曹某等五人經事先共謀,利用擔任國有電信工程公司職務之便,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決曹某等五名被告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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