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玩忽職守犯罪系列: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蔣某(承包虹橋集團能源部,借用虹橋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找到時任國有公司大唐物資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楊某和設備材料部副主任被告人李某,謊稱虹橋公司是商務部下屬的國有企業,提出以大唐物資公司為平臺采購銷售煤炭的合同模式,即以大唐物資公司名義采購煤炭轉售給虹橋公司,虹橋公司再轉售給南方水泥公司,虹橋公司支付大唐物資公司額外抽成利潤,上游煤炭供應商及下游煤炭采購商均由蔣某負責,大唐物資公司無需任何資金投入和承擔任何風險。李某上網查詢后,對蔣某的介紹信以為真并向楊某匯報,楊某、李某在未嚴格審查虹橋公司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的情況下,草率接受蔣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與虹橋公司簽訂銷售煤炭合同。 后來,蔣某以大唐物資公司名義從多家公司采購合同總金額16155.91445萬元的煤炭,同時以大唐物資公司名義與虹橋公司簽訂煤炭銷售合同,將煤炭貨權全部轉給虹橋公司,并隨即將煤炭貨權出售得利轉移折抵債務。期間,李某、楊某分別前往虹橋公司考察核實合同履行情況,蔣某謊稱虹橋公司是國有企業,資金實力雄厚,以大唐物資公司名義采購的煤炭經過虹橋公司轉手已經出售給南方水泥公司,隱瞞煤炭已被實際轉移的真相,騙取大唐物資公司信任以繼續履行合作協議。楊某、李某僅聽取蔣某口頭介紹、言語承諾,未認真考察虹橋公司,未認真核實合同履行及貨物交易情況。虹橋公司于向大唐物資公司支付煤炭貨款及額外抽成利潤共計1500萬元,大唐物資公司向上游銷售企業支付煤炭貨款1400萬元,尚欠銷售企業共計14755.91445萬元。 另查明,依據大唐物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細則》規定,重大項目的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公司黨政聯席會集體討論通過后,方可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程序執行。被告人楊某作為公司總經理,沒有按照規定提議召開會議,沒有對上述重大合同簽訂進行討論,擅自做主,被告人李某具體負責上述合同的簽訂、履行。依據大唐公司及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大唐物資公司簽訂該類合同,需要上報上級單位報備審批后方可執行,上述被騙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均未按規定上報報備審批,而是由被告人楊某擅自做主,由李某直接與蔣某控制的虹橋公司簽訂合同。 二、罪名定義第一百六十七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三、量刑標準第一百六十七條 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楊某、李某作為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企業被詐騙14755.91445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鑒于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被告人李某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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