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投普法│濫用職權犯罪系列: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鮑某系某省駐京辦事處的直屬企業經貿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先后兩次在未經公司集體研究,也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為川粵公司提供貸款擔保,并指使本公司財務負責人稅某為川粵公司向銀行借款共計450萬元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手續。川粵公司未如期償還貸款,法院判令經貿公司依據保證合同承擔連帶責任,致使經貿公司損失260萬余元。 二、罪名定義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三、量刑標準(1)刑法量刑標準第一百六十八條 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法院審判被告人鮑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鮑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稅某作為國有公司財務負責人向銀行提供其偽造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為川粵公司擔保貸款的目的,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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