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集團公司企管法務部組織員工參加一起土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二審旁聽活動。 該案情概要為:李某于2021年1月11日與甲廠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一份,租賃期限自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2021年10月,甲廠注銷,甲廠的權利義務由乙公司享有和承擔。租賃協議到期后,李某未與甲公司繼續簽訂租賃協議,2022年4月18日當地政府要求整治安全隱患,不再對外出租李某所租賃的土地。李某拒不拆除土地上的設施并移交土地,要求乙公司賠償損失。 本案爭議焦點為:該租賃協議能否繼續履行,如不能繼續履行,乙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李某損失?在現實生活中,租賃合同是我們經常接觸到的合同類型,在合同條款中,我們應著重政府征收、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標的物交還等條款的設計,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與訴訟。 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供稿:企管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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