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鵬房公司及國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公安部門正在查辦鵬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及對國美公司涉稅舉報線索調查后,經與被告人許某預謀,直接或指使許某向偵辦案件負責人相某提出給予關照的請托。期間,黃某單獨或指使許某給予相某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06萬余元。 此外,被告人黃某作為國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與被告人許某預謀,直接或通過市公安局經偵處民警靳某聯系介紹,多次分別宴請國稅總局稽查局孫某等三人,黃某、許某及靳某均向孫某等三人提出關照國美公司的請托。黃某先后單獨或指使許某給 予靳某共計人民幣150萬元,給予孫某等人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二、罪名定義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是單位行賄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 第三百九十三條 犯單位行賄罪的,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99年9月9日)立案標準 涉嫌單位行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b.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c.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d.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法院審判 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國美公司、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被告人許某共謀,為二被告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許某向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提出請托,并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二被告單位和被告人黃某、許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 鑒于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國美公司、鵬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許某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部分單位行賄的犯罪事實,認定黃某、國美公司、鵬房公司和許某均具有自首情節,故依法對黃某、國美公司、鵬房公司和許某 予以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單位國美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被告單位鵬房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黃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許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